原來票據抗辯切斷是這么回事兒
票據鑒別儀,中鈔實業(yè)票據鑒別儀,上海票交所,票據鑒別儀咨詢
啥是票據抗辯切斷制度嗎?
不懂也沒關系,
下面就給大家講講。
票據抗辯切斷又稱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在票據抗辯中,物的抗辯優(yōu)于人的抗辯,只有不存在物的抗辯的情況下,才有發(fā)生人的抗辯的可能。此外,要適用票據抗辯切斷制度,還必須以票據經背書方式轉讓且背書連續(xù),持票人取得票據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為條件。票據抗辯切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對出票人抗辯的限制
出票人是創(chuàng)設票據權利義務的人,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大多是因為票據關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種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關系或票據預約關系存在的某種抗辯。對出票人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存在的人的抗辯理由,對抗善意持票人。
例如,匯票的承兌人已承兌后,不得以其與出票人甲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如未得到甲提供的,來對抗持票人丙。因為甲、乙之間未提供的關系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乙、丙這間的關系則屬于票據關系(付款人乙承兌后即成為承兌人,負有一定的付款責任),二者之間沒有關系。票據關系應依票據法的規(guī)定解決,基礎關系則屬民法范疇,應依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
所以,此時的抗辯應限于承兌人乙和出票人甲之間,承兌人乙不得以之對抗出票人甲以外的其他持票人。因為依票據的無因性原則,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無論基礎關系如何,均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承兌人對出票人的抗辯是基于基礎關系的欠缺、無效或存在瑕疵,應限于直接當事人之間。
2.對持票人前手抗辯的限制
在票據經多次背書轉讓存在諸多債務人的情況下,較早在票據上簽章的人相對于其后在票據上簽章的人稱為前手,較后在票據上簽章的人稱為后手,前手與后手的關系是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持票人的前手是指在持票人之前簽章于票據上的人。
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權,不論是直接前手還是間接前手,而票據債務人則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
例如,出票人甲向乙購買貨物,遂簽**據一張與乙,定期一個月后付款,到期乙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貨,但乙將甲簽發(fā)的票據轉讓于丙。屆時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時,出票人甲即不得以自己與丙的前手乙之間因未依約交貨而對丙進行抗辯。
因為甲丙之間的關系屬票據關系,與甲乙之間的基礎關系并無聯系。這一點與民法上債權的讓與明顯不同。民法上的債權讓與債務人受通知時,可以對抗讓與人的事由對抗受讓人。票據為流通證券,如允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事由對抗持票人,則票據的受讓人將失去交易安全的保障,從而有礙票據的流通。
關于票據抗辯切斷制度的內容,除上述兩點之外,還有人認為,還應包括對票據效力抗辯的限制,即票據債務人對產生票據抗辯事由有重大過失時,其不能免責,不能行使抗辯權。
如票據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偽造票據中的被仿造人等對造成無權代理或偽造票據的后果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或者說有重大過失時,即應承擔票據責任。至于如何確定當事人的重大過失,主要看票據當事人是否按有關規(guī)章制度為票據行為或相關行為。
如我國各個單位都有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當票據當事人未遵守這些規(guī)章制度造成票據被偽造或被無權代理的后果時,被偽造人或被代理人即屬有重大過失而應對善意持票人負責。
此種看法對票據的流通雖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不利于票據債務人的保護。因為抗辯權本身是保護債務人的一項重要措施,一旦將票據抗辯的限制擴大至物的抗辯領域,票據抗辯的積極作用將大為減弱,而且由善意持票人負責舉證證明票據債務人有重大過失,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
**上海票交所網址,**票據鑒別儀咨詢,**票據鑒別儀質量,**上海票交所網址,票據鑒別儀
掃一掃下方二維碼?進入湖南求真電子有限公司蘭州辦事處官網,了解更多資訊。
官網網址:www.zhongchaopiaoju.com
聯系人:王老師
手機: 13893292531
座機:0931-8428319
Q Q:2080642182(蘭州辦事處) 307861571(總部)
郵箱:Zhongchaopiaoju@126.com
地址:蘭州市南濱河東路733號市委招待所
票據,票據鑒別儀,**票據網,上海票交所